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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一家生产板材的工业企业购买了一台机器和设备,原值1000万元(不含税,不计残值)。2016年,由于市场原因,生产的产品滞销,企业决定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停止使用一年。截至2016年底,累计折旧600万元,其中2016年1月至12月累计折旧10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6年评估企业所得税时,将停产的固定资产增加折旧100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对此没有异议,但企业提出,如果企业在未来4年内正常经营,正常计提折旧,不停产,是否可以减少原增加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报废,固定资产收入为11.7万元。以下分析:

停止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报废咋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购买时

借款:1000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

贷款:银行存款1170

2.每年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成本100

贷方:累计折旧100

3.报废时

借入:固定资产清算0

累计折旧100

贷款:固定资产100

借款:银行存款11.7

贷款:清理固定资产1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1.7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10

贷款:非营业收入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经终止的固定资产,从终止当月的次月起停止折旧。因此,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停止折旧,会计计提的折旧不应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资产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相关资产和财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折旧、损耗、摊销和准备金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寿命后正常报废和清理造成的损失应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表》中报告。税法规定,企业2016年计提的100万元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年度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截至2020年12月底,设备报废时,会计损失资产金额为0元,资产净值为资产计税基础扣除折旧后的余额。资产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为900万元,应纳税净值为100万元。

停止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报废咋处理

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四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后正常报废和清理损失”第一栏“账户金额”为0元;第二栏“税额”为100万元;第三栏的“调税额”为-100万元。在表a105000第33行第4列填写人民币1,000,000的绝对值,用于减税。

因此,从停产固定资产中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为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但是,当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并正常报废时,应进行相应的减税。

(作者: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国家税务局)

标题:停止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报废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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