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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获取短期利润为目的而购买的金融资产,一般在会计中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本项目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以避免税收误解:1。购买时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2.持股期间获得的股息收入符合免税标准的,可以免税;3.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是由持有期内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造成的;4.转移时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需再调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申报单进行调整后,没有必要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否则会导致重复调整。

2015年9月,企业甲从a股市场购买了1万股上市公司乙的股票,购买价格为每股20元,交易成本为1000元。企业A的管理层意图赚取短期利润,这是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算的。

企业甲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1.购买时

借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投资收入0.1

贷款:银行存款20.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购买价款应当作为支付现金取得投资资产的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1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20万元。该税将在处理期间增加,并且可扣除的计税基础将在将来的转移期间增加。

2.2015年12月31日,乙方股份的收盘价为25元/股。

借款:交易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25-20)×1]

信用: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种资产时,除非能够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确认损益,否则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法不承认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变动,并将其视为未实现收入,在结算和支付时应予以减少。

3.2016年3月,乙公司派发0.3元/股现金股利。

借款:应收股息0.3

贷款:投资收入0.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入,但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入。

因此,企业A从上市公司收到的股利少于12个月,不能免税,也不需要调整。

4.全部28元股份于2016年6月转让。

借款:银行存款28

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投资收入3

借款: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5

贷款:投资收入5

暂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人民币5万元正式转入投资收益。

(作者:青岛三人兴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标题: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需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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