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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微观评估

陈静

近年来,因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环保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大多数事件的最终结果是“一有麻烦就停下来”。一方面,环保设施亟待建设,另一方面,公众质疑带来的“邻里回避效应”,使得一些环保设施的建设陷入僵局,值得社会各界深入思考。

最近,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底前,省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将定期向公众开放。

根据《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紧紧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四类设施向社会开放。此外,各类开放点应至少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公开开放活动。

我认为,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是促进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在环境污染问题的背景下,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和自利意识的提高,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迫切要求相关部门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优化政府的环境管理政策,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自律,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这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中尤为重要。

以信息公开促环境共治

基于此,实现环境保护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依法向公众开放的常态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可以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激发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和环保参与热情,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建设。

从最近公布的一系列环保进展和检查结果中不难看出,环保信息实际上是向公众开放的,并受到社会的监督。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强调要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实行环境保护例行记者会制度,及时披露环境政策措施和环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加大重污染天气等治理措施、进展和成效的信息披露,积极应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此外,自去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检查局在检查时公开已经成为正常现象。

可以说,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可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管,使其成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环境信息披露还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法或环境信息披露法,各种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赋予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和参与决策的权利,缺乏有效的程序规定和制度保障,在操作程序和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具体规定,如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知情权和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从根本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发展。

以信息公开促环境共治

因此,笔者建议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和制度。具体而言,在制定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则和制定地方环境立法时,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机密除外。在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政府或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举行公众代表听证会,或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政策和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提出的意见应该得到认真考虑。

标题:以信息公开促环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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