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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发〔2009〕617号),一般纳税人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进行审验,并在审验后当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证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

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过程一直伴随着两条政策红线,一是180天认证期,二是认证当月必须申报抵扣。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改革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7〕11号公告)的颁布,2017年7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可以进行认证或核对确认,这也意味着认证期限红线再次放宽。此前,为避免纳税人触红线造成严重后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对于纳税人的业务,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导致认证逾期。该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抵扣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所列举的客观原因中,也存在一些诸如擅自离职等原因。

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

几年后,随着春风税收的便利化,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增值税发票管理取得了许多跨越式的改革成果。例如,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从根本上解决了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管理瓶颈;2016年,取消认证的政策都是有效利用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年金税三期完成全国统一部署后,标志着国家税务机关突破了数据壁垒,实现了同标准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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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回顾两条政策红线,似乎有必要做出调整。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为甲、乙、丙的纳税人一般都取消了发票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和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抵扣或出口退税申报。换句话说,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后,发票认证将成为一个历史符号。

发票认证和选择确认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票认证后,系统会在后台将采集到的输入发票与卖方的退税信息进行审核比较,即先认证后审核比较;选择确认平台时,卖方先上传发票信息,然后后端系统推送给买方选择确认,审计比较先进行,选择确认后进行。这种顺序调整可以说从根本上消除了审计比较不正常但可以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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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个时候,让我们来看看逾期扣款的问题。如果纳税人在选择确认平台上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由于申报过程中的各种疏忽,未能及时申报抵扣,是否仍然是触及政策红线不能抵扣?

一方面,从政策表述的角度来看,选择性确认被定义为取消认证,而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了发票认证的扣减,因此笔者认为取消认证后的发票确认不应受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管辖。

另一方面,从管理现实来看,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和2011年第78号公告发布时,尚未建立大容量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会计系统,不可能对纳税申报信息和认证信息进行持续管理,只能通过原始方式收集输入输出数据,按期间进行比较。因此,纳税人也必须按时申报抵扣,否则将无法实施“一窗比对”管理。目前,随着电子底账系统的开通和金税三期的全面启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输入的抵扣信息可以随申报行为或申报更正行为随时触发“一窗比对”。对于未能按期申报扣款的问题,不再需要人工干预,只需修改对应到期的申报单,确保按规定扣款,并有“一窗对比”,避免人为失误。

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

综上所述,建议对国税函[2009]617号和2011年第7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进行说明,以明确基层税务机关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制度管理办法下应如何把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抵扣管理风险。因为在现实中,基层税务机关普遍遵循管理惯例,一般纳税人仍严格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和2011年78号公告的精神处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笔者建议充分利用新的发票系统、电子底帐、发票选择与确认平台等信息手段控制发票风险,及时调整未申报抵扣备案事项的前置审批,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发票抵扣管理的日常操作,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互联网+”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

(作者:大连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标题: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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