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554字,读完约11分钟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检查规定》的通知

林[20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资金检查监督,完善资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林业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林业投资目标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检查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检查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6日

附加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资金检查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资金监督管理,完善资金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业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林业投资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创新投资管理办法协同监督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资金是指中央政府投资林业的各类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安排的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法开展林业资金检查,重点检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项目资金。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站(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局审计监察处”)受国家林业局委托承担林业基金稽查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基金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林业基金稽查工作,指导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林业基金稽查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承担林业经费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预算内林业经费的检查。

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林业资金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局审计监察处应加强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资金检查方面的协调和联系。重点检查工作要自上而下协调配合,形成“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国家抽查”的林业系统联动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全行业检查组的整体作用。

第六条建立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国家林业局各司局、直属单位和局审计监察处在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选择检查项目、交流监督信息、监督问题整改落实、规范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强了沟通和协商。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

第二章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林业资金检查对象为林业资金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资金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林业资金检查主要是依法检查和监督林业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计划的申请和发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具体而言,它包括:

(a)基本建设计划的应用。是否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内容和限定条件申请项目资金,是否如实提供项目申请材料,是否有冒用资金的虚假行为。

(二)任务分解,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到位。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中;资金是否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不存在擅自改变投资计划、截留、滞留、挪用、非法克扣项目资金等情况。

(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包括财务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资金落实、实际支出、预算执行等。

(四)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

(5)项目管理。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变更的审批程序),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档案管理等。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检验方法

第九条林业资金检查可以采取直接送检查组、地方自查、国家抽查、网上监督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地方自查以省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一般包括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核实,可根据当地资金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和合并。局审计局在当地自查的基础上,选择一定范围或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加强林业资金检查信息系统建设,实时动态收集、分析和预警资金使用管理和任务执行等相关数据,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投资监管、检查问题、评估判断、综合分析等能力,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检查效率。利用信息平台对网上林业资金检查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审计单位关于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报告,并提出问题。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查核实被审计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当场检查工作量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了解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6)在线监管。

第四章检查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经与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门协商,局审计监察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年度林业资金检查工作重点,并下发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林业资金检查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林业资金检查工作。局审计检查办公室要求开展的林业基金检查工作,应及时将具体检查内容、要求和期限通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并按要求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报告局审计检查办公室。

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条件,不得拒绝、隐瞒或者谎报信息,不得妨碍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林业资金检查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编制检查工作计划、组建检查工作组、动员和培训检查人员、发布检查通知、实施检查操作、形成小组检查报告、总结和通报检查情况、发布检查报告(或整改通知)、跟踪整改、总结和上报项目检查报告和年度检查总报告、归档检查资料等。

第十六条局审计局应当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项目、目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告知检查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并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林业资金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及时披露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审计具体操作的主要步骤包括:

(a)举办论坛。进入被检查单位后,检查工作组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传达检查工作要点,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事分工、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

(3)收集相关信息。包括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等文件、相关会计资料、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设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招标文件、经济合同、项目监理、检查验收、会议纪要等资料。

(四)检验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采取必要的检查方法,核实相关经济业务事项(林业基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做好检查记录(工作底稿)和证据收集材料的收集工作,检查记录(工作底稿)和证据收集材料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并经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确认,必要时,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应就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5)情况反馈。检查组每次完成对一个单位的检查时,应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林业基金检查报告分为团体检查报告、项目检查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组检验报告是指每个检验工作组完成一项检验任务后形成的检验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是对投资项目(或金融专项项目)各小组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后形成的专项检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是审计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的总报告。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任务结束后及时形成检查组检查报告,同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应由检查工作组与被检查的省级林业部门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局审计局组织专人对各小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总结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征求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提出整改要求。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提出的整改要求,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应发给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局审计局及时跟踪整改进度,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总结整改情况;各地上报的整改情况可以通过“回头看”的方式进行检查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局审计局汇总集团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后,会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形成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局审计局汇总项目检查报告,并根据年度检查工作情况,编制年度检查报告。项目检查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应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分管局领导。

第二十五条检查档案是指在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检查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检查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检查通知、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报告、整改通知和被检查单位报告的整改结果。检查工作中完成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其他检查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林业资金检查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林业厅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地方林业资金检查工作报告报局审计局。地方林业资金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检查职责履行情况、林业资金运行状况分析、主要做法和经验、对策建议及相关附表等内容。

第五章检查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林业资金检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应出示检查通知书文件,告知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稽查工作组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稽查单位指出并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提出异议的,检查工作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检查组应当对其提交的检查组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检验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局审计局针对林业资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商相关主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共同督促资金使用或管理单位实施整改。

第三十二条基金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林业基金检查的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认真分析总结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对林业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暂停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和类似新项目审批、减少资金安排、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移交有关部门等措施。

第七章检查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监察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公正,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应当对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数据和其他信息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三十六条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不得参与或干涉被检查单位的日常业务、生产经营和项目管理活动。对没有证据支持、未经核实、超出检查职责范围的事项,检查人员不得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监察员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奉公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林业资金检查规定,并报局审计监察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其他有关林业资金检查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资金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地址:http://www.og5o.com/ppzx/15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