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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网约护士”方案靴子落地现场服务可以加入医疗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和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号)等文件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护理服务”试行事业的通知》(国卫见医函〔〕80号)的要求,规定迅速发展“网络+护理服务”的健康,保障上门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要闻】上海“网约护士”方案靴子落地 上门服务可进医保

一、事业目标

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本市长宁、普陀区、静安、浦东等部分地区、部分医疗机构开展“网络+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建立适合本市实际的“网络+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运行机制等

逐一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作用,在“网络+护理服务”试点区域开展护士区域化登记管理试点工作,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护士到基础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工作,为出院患者、慢性病患者和老年患者持续护理,

二、组织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市医疗保险局合作,组织和推进市“网络+护理服务”试点事业。 这包括明确试行事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市“网络+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标准和规范、与相关部门完全相关政策的调整、试行事业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和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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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该区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网络+护理服务”试行工作。 管辖区域内的试验监督、指导和判断医疗机构开展“网络+护理服务”的情况,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医疗保险局报告试验的进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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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验医疗机构应当确定责任部门和人员,根据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险局的要求,具体执行本机构的试验相关业务。

三、先导复印件

(1)功能定位

所谓“网络+护理服务”,是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护士,基于网络等新闻技术,以“网上申请、网上服务”的模式为主,对疾病、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二)提供主体

“是的”。 医疗机构的素质

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必须向发行机构申请注册家庭病床、转诊、社区护理等服务方法,根据土地管理大致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审查同意后,在所在地区内

输入。 护士的素质

具有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派遣本机构的注册(或备案)护士提供“网络+护理服务”。 被派遣的护士必须具备至少5年以上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士以上的技术角色(有些项目:例如,腹透管维护、picc维护要求护士具备相应的素质),可以在国家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行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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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对象

要点对老年人或失能老年人、恢复期患者和晚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或母婴群体,提供机构或家庭特别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中医护理、母婴护理、康复护理、和平治疗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四)服务项目和规范

在调查研究大众服务诉求,充分判断环境因素和执行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申诉量大、医疗风险低、易于操作的实施大体,经过组织专家的论证,形成了“上海市“网络+护理服务”项目清单”

(五)医疗机构“网络+护理服务”流程管理

“是的”。 预先管理

(一)完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试验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的功能定位,根据服务能力,开展“网络+护理服务”项目。 完全相关的管理,包括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件制定管理规定、个人隐私保护和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垃圾处理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修正投诉解决流程、不良事件防止和处置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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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护士的培训。 试验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护士的执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供“网络+护理服务”的护士具备服务资格和技术能力,确定服务风险,保障护士双方的安全。

(3)进行初诊的判断。 在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之前,对申请人进行初诊,全面判断其疾病状况和健康诉求等。 如果判断可以提供“网络+护理服务”,可以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四)签订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必须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通知患者服务复印件、流程、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可能发生的风险等。

输入。 事件后监督管理

(一)规范护士的服务行为。 护士在执行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发生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开始应急治疗。

(二)通过新闻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网络+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病历数据资料必须在整个过程中留下痕迹,确保可查询、可追溯性。 试验医疗机构要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业务新闻互联,及时报告病历数据资料。 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管理平台对“网络+护理服务”的试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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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主向社会公开。 试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开展“网络+护理服务”考试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法,及时受理和处分通报。

(四)逐个发挥领域协会的作用。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网络+护理服务”领域的监督和自律,维护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网络新闻技术平台管理

试验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网络新闻技术平台,也可以与合格的第三方新闻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 网络新闻技术平台必须具备开展“网络+护理服务”所要求的设备设施、新闻技术、技术人员、新闻安全系统等。 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收集存储、服务员定位跟踪、个人隐私和新闻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过程跟踪、工作量统计分析等。 web新闻技术平台必须在新闻系统一级保护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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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医疗机构与第三方网络新闻技术平台合作时,必须签订合作合同,在合同中分别确定医疗服务、新闻安全、隐私保护、患者安全、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试验医疗机构和第三方网络新闻技术平台不得买卖和泄露患者的个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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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防范管理

“是的”。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试验医疗机构增强“网络+护理服务”的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输入。 加强护士的安全保护

试验医疗机构或网络新闻技术平台必须根据协议的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跟踪系统,配备护理工作记录仪,使其能够在服务行为的全过程中留下痕迹。 护士配备一键警报装置,购买责任保险、医疗事故保险和人身事故保险等,切实保障护士的执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比较有效地预防和应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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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价格和支付机制的管理

“是的”。 价格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服务,执行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收款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政府价格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市场调整价格管理。

输入。 完整的价格体系

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试点事业情况,综合考虑交通价格、新闻技术价格、技术风险和劳务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业务准备阶段(年2月至5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市医疗保险局合作,制定了市“网络+护理服务”考试的实施方案,包括市“网络+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标准和规范。

(二)试点事业组织的实施阶段(年6月至11月)

“是的”。 试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区医疗保险局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管辖区域内的试验医疗机构,组织各项事业任务细化。

输入。 试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该区医疗保险局共同对辖区内的试验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和判断“网络+护理服务”的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和调整相关措施。

“是的”。 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市医疗保险局合作监督管理全市试行事业的开展情况,进行解体判断,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完全的相关政策。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年12月)

试验区和试验医疗机构对“网络+护理服务”的试验事业进行了总结。 截至去年12月15日,试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区医疗保险局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医疗保险局提交了试验业务总结报告。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市医疗保险局合作对市试点事业进行判断和总结,根据试点事业的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总结宣传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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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知,加强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险局和各医生主体、各医疗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这次“网络+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重要作用。 试验区和试验医疗机构要以精确对接人民群众多样性、多方面健康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立足点,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确保试验事业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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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当组织,落实责任

试验区和试验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这次试验的组织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组织和细化各项事业任务,明确具体的事业安排和实施步骤,指定专家负责,执行事业责任,按时确保质量保证完成试验事业任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风险

试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必须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对“网络+护理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关注辖区内“网络+护理服务”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状况,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潜在风险,吸引和开展“网络+护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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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探索,及时总结

试验区和试验医疗机构必须在试验事业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及时研究处理试验事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探索适合本市实际的“网络+护理服务”管理制度积累宝贵的经验

附表:上海市“网络+护理服务”项目列表

资料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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