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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央视网

据央视网报道,最近,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营利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方法》,在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新闻公开等多方面设立了新规则。

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加营利的民办学校。 而且,设立营利高等学校,必须纳入北京市高等学校的设置计划,根据学校的设置标准、学校的条件和学科的专业数量等严格决定学校的规模。

【要闻】北京对民办学校办学设立新规

新规则要求举办营利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

除此之外,《管理方法》向校长及管理者提出确定要求,营利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负责,校长由董事会依法选择录用和解聘,但同一人不得在同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同时,学校1/3的理事必须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校长必须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学业成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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