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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十二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原常务委员、港澳台华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事件一审判决

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了第十二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原常务委员、港澳台华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件,认定被告人孙怀山犯了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款人民币300元 追缴孙怀山受贿所得财产和利息,交纳国库。

【要闻】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委孙怀山一审获刑十四年

根据法院审理,被告人孙怀山从1994年到1994年,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胜企业等机构和个人获得土地采用权, 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试图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使天津高盛企业、龙源国际投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批准、职务提拔等几个事项上获得非法利益。 从2000年到年,被告人孙怀山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儿子和媳妇等特定利益攸关方领取现金、金条、书画作品、名义工资等方法,多次非法领取上述公司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财产,共计3975万余元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孙怀山积极向案件机关掌握受贿犯罪的部分事实,赃物的赃物全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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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说被告人孙怀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事件发生后,孙怀山如实供述了事件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供述了搜查机关还没有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直率的情节。 积极归还赃物和赃物,认罪悔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之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央视记者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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