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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建议,国家有关立法和行政部门应适应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法》中涉及的相关制度障碍、“瓶颈”和“缺口”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借鉴近年来海外市场公司法改革实践,吸收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尽快形成《公司法(修订草案)》,及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政协委员桂敏杰:建议全面修改《公司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桂敏杰,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席。(数据地图)

作为公司制度的重要规范,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自2005年《证券法》全面修订实施以来,已有近12年的时间。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现行《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参与者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爱吉、净值、信息)和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现行《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变化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政协委员桂敏杰:建议全面修改《公司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首先,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需要公司法的制度支持。在过去的十年里,人工智能、机器人、基因等领域的创新突飞猛进。这些科技发展将逐渐应用于社会和经济生活。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深化创新驱动”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然而,现行公司法不能适应科学的变化和创新。如果说高科技产业是以“人”为基础的,那么高科技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现行《公司法》并不承认出资形式的人才价值。法律如何反映当今世界高科技的发展值得研究。

政协委员桂敏杰:建议全面修改《公司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需要一个更加灵活和包容的投资保障体系。传统企业投资遵循“资本为王”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公司法》中体现为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等股东保护制度。但是对于互联网和智能产业来说,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一方面,公司创始人、核心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价值进一步凸显,他们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和控制地位,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从而导致双重投票权和多层投票权结构,与《公司法》的原则和规定不一致;另一方面,主要投资于风险资本的资本股东逐渐认同“赚大钱、拿小股”的做法,而不是简单地谈论资本。然而,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在相关的风险投资协议中已经写入了优先清算、股份回购、优先购买、联合出售、反稀释等保护性条款。这些优先权在《公司法》中没有依据。是否有利于平衡公司各参与者的权利,促进新经济(爱吉、净值、信息)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规制。此外,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对已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媒体企业实行特别管理单位制度,如何实施还需要法律的应对。

政协委员桂敏杰:建议全面修改《公司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通过并购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需要完善公司法的相关制度。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市场风起云涌,备受关注。上市公司并购促进了资本的合理流动,从外部改善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对大股东和管理层施加了压力,促进了公司的发展。然而,近年来在实践中,阻碍和限制并购的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层出不穷,其中许多缺乏法律依据和支持。如果目标公司管理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立反收购条款,则明确限制收购方的股东权利;收购方和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治理的优势限制中小股东行使其权利;标语牌方不披露信息,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违反规定增持股份,成为“缺陷股东”,导致双头“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有这些行为和现象都需要通过修改《公司法》来规范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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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有必要调整公司法的相关制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2015年股市的异常波动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和金融基础体系的缺陷。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对公司类型、股份回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率、网上投票的有效性、股东提案权、库藏股、公司僵局解决、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委托管理机制、公司合并与分立、类股票等方面的规定也非常模糊,难以操作,这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防范起到了推动作用

政协委员桂敏杰:建议全面修改《公司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代表成员简介:

桂敏杰,满族,1953年12月出生,吉林舒兰人。中国共产党党员,金融博士。他曾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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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辑:王翰)

标题:政协委员桂敏杰:建议全面修改《公司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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