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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遏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天津市于3月31日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新华社记者张华英、邓中浩

天津(cnfin . com/Xinhua 08 . com)-为遏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天津市于31日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从4月1日起,在天津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家庭、拥有两套或多套住房的天津户籍家庭以及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包括未婚和离婚人士)将暂停在天津市购买新商品房和二手房(滨海新区除外)。

天津出台楼市调控新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在天津购买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家庭,必须在3年内提供在天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年以上的证明。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除了采取区域性限购措施外,《实施意见》还从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加强新建商品房上市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方面,为了保证天津市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理住房需求,天津市将通过金融杠杆打击住房投机,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

同时,为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的调节作用,天津将增加住宅开发用地的供应,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上市,以平衡市场供求。对于市场预期高、价格可能高的新出让住宅用地,将采取限价、限价、限价、自住租赁房、限价、换房和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的市场预期。

在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方面,天津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设定合理的价格,并如实申报价格。新建商品房申报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交易价格或周边地区同类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应当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产,确保新商品房及时上市销售,天津市要求在取得基础部分验收合格证书后30天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必须在2017年6月1日前提出申请。销售许可程序;未及时处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被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列入不可信任企业名单。在违约整改完成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参与天津市土地招标。(结束)

标题:天津出台楼市调控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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