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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曾金华)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率下调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增值税税率下调后,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

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从4%下调至17%、11%和6%,并取消13%的税率;将农产品和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通知》明确了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具体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食品)、自来水、供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空调、热水、燃气、居民用煤、食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沼气

《通知》规定,购买农产品的纳税人应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单计税方法和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货发票的,进项税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计算,扣除率为11%。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明确 农产品、天然气等税率从13%降至11%

值得注意的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行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商品,税率为17%,保持原有扣除额不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认为,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税率的变化会对下游产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的原抵扣额将保持不变,避免因减少投入抵扣而增加税收负担,反映了国家对基本生活相关产业税收负担的重视。

与此同时,我们将继续推进农产品进项税核减试点。

纳税人从批发和零售环节购买蔬菜和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生产和销售17%税率商品和其他商品及服务的,应当单独计算农产品生产和销售17%税率商品和其他商品及服务的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或以农产品采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采购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标题: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明确 农产品、天然气等税率从13%降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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