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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9日从长春住房公积金网获悉,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具体如下

第一,员工在结清第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后,可以申请第二笔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5年后,可以申请第三次贷款。

2.员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且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如果超过144平方米,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同时,还必须遵守与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数量和现有住房的年龄有关的最低首付比例。

3.如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共同借款人建立新的商品房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没有共同借款人,为50万元。

如有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没有共同借款人,是40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申请金额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总和的15倍,但每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标题:长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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