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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

引入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机制

记者张毅编辑马伟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分别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比,该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审核程序。本规则引入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基金上市申请和终止上市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计意见。

二是完善小型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安排。《规则》规定了终止基金上市的观察期。如果基金在观察期内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且相关情况未消除,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基金转换或清算等终止上市实施方案,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交易所会员在基金可能或已经触发终止上市条件后加强风险预警。

《规则》还对评级基金终止上市设定了更严格的条件,增加了“基金规模在5000万股以下”作为评级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条件,并在评级基金终止上市后保留10个交易日的观察期。

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专项资金适度管理。根据《规则》,结构复杂、风险高的基金应具备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的投资者适合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和交易所会员还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职责。

第四,加强监管,优化业务处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的自律措施和惩戒措施,简化了对基金上市申请材料的要求。

对规则的评论截止日期是2017年7月2日。

标题: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 引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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