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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5日电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行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支付赔偿10天以上的协议。河北监管局决定责令信达财险唐山分公司停止受理唐山地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并处以3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时任信达财产保险唐山分公司总经理的郝爱国受到警告,并被罚款14万元。

信达财险唐山违法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

行政处罚决定显示,信达财产保险唐山中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信达财产保险唐山中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为期10天以上的赔偿协议。郝爱国当时是信达财产保险唐山分公司的总经理,对这一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2016年2月至9月,信达财产保险唐山分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作为代理手续费的补充。郝爱国当时是信达财产保险唐山分公司的总经理,对这一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015年至2016年9月,信达财险唐山分公司向上级调整了本级的宣传费用,导致车险综合费率数据不真实。

综上所述,河北监管局决定实施以下处罚:

信达财产保险唐山中智在达成赔付协议后赔付超过10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信达财产保险唐山中智停止在唐山地区接受新的商业汽车保险业务3个月(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郝爱国进行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信达财险唐山违法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信达财产保险唐山中智支付劳务派遣费补充代理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信达财产保险唐山中智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171条,我局决定对郝爱国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信达财险唐山违法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

信达财产保险唐山分公司向上级机关调整了本级的宣传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170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达财产保险唐山分公司罚款35万元。

标题:信达财险唐山违法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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